2007-08-31
信用担保是否是中国微型企业家获得信贷的有效工具?
吉林、开封、昆明和沈阳信用担保运作的比较分析
概要:
通过对吉林、开封、昆明和沈阳四个担保基金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国信用担保基金对地方微型企业家的有效覆盖进行了评估。调研的假设是尽管这些基金是为了辅助创业者和微型企业获得信贷这一特殊目的而建立的,但它们通常触及到的是成熟的小企业。因此可能有必要用其它的融资机制来补充这些基金以适于微型企业家的需要。
这个假设通过调研部分被证实。结果是象沈阳担保机构这样以帮助企业家获得信贷为目标以可持续性方式运作的担保机构所触及到的是成熟的小企业而且范围有限。而象开封担保机构这样不以可持续方式运作的担保机构所覆盖的小企业甚至创业者的数量显著-但是,正如昆明担保机构的案例说明的,它们将面临财务崩溃一旦政策扶持结束。
调研的发现带来的结论是如果整体的政策目标是辅助一个中小企业融资的可持续市场交换,那么信用担保基金需要用其它的金融工具进行补充以适合微型企业家和创业者-如互助担保基金计划。在这种情况下,现有信用担保机构可能也需要后续技术支持来重新定位它们的服务从而进一步专业化它们的运作。建议中央政策层授权并辅助地方政府来(1)进一步开发信用担保基金作为帮助小企业的一种工具,以及(2)用小额信贷机制对这些基金进行补充以帮助微型企业和创业者获得贷款。
报告结构:
报告有三个部份:
第一部分描述了中国微型企业的概念,微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区别以及微型企业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如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二部分描述了中国信用担保的历史,担保基金运作的法律框架和目前在此法律框架下运作的不同担保基金类型;
第三部分在假设的前提下评估了所选信用担保机构的运营情况。
报告的主要发现概述如下,连同结论和对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建议。
第一部分:中国中小企业融资
中小企业越来越被认可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在2003年,中小企业占中国登记注册企业的99%,或总计有350万企业注册为法人以及2350万企业以所有人名字注册(即个体户)。部门的年增长率预计为28%。
在中小企业部门中,如以上数据显示的,在所有企业中占绝大部分的是很小的,所谓员工少于7人的微型企业。这些很小的企业或所谓的微型企业有业务发展的需求这与中小企业的需求有显著的区别-这一事实仍被学者和政策规划者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他们继续将微型企业划分在小企业之中而这意味着相似的结构和需求。例如:在中小企业之外,微型企业通常缺少基本的管理技能,对最基本技术和必要市场信息的获得。
同时,这些微型企业有信贷需求,这与中小企业的需求有显著区别。通常,它们需要很小额的贷款而经常缺乏股权和担保物与信贷提供者分担融资风险。同时,贷款的拖欠风险也趋于较高因为这些微型企业许多都极为弱势,尤其是在创业阶段。
增加贷款风险的结果是现有正规信贷机构通常反对给微型企业贷款,而微型企业家不得不求助于非正规信贷提供者或从自己朋友或亲戚那里筹集资金。非正规的借贷人是不受国家法律管制的而他们的贷款条件也是严格的,因此对微型企业的扶持继续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第二部分:信用担保基金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工具
中国中小企业获得企业融资的有限性已经被认识有一段时间了,而政策规划者所宣传克服这一瓶颈的一种工具就是信用担保。简单地说,信用担保基金的目的是通过信用担保的方式来支持小企业的贷款风险。中小企业的实际贷款由正规的信贷提供者发放而由担保基金的押金来支持贷款风险。这种机构设立的结果就是贷款客户被纳入到正规的融资体系中而且可能能够与信贷提供者建立信用,从而从担保贷款的客户毕业成为商业贷款客户。
信用担保体系包括“一体两翼”。“一体”指的是政策管理的信用担保系统在国家、省和市级的垂直结构,“两翼”指的是互助担保和商业化运作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再担保通常发生在“一体”这一垂直机构,它的下层也向同级的“两翼”提供再担保。这也意味着政策性担保机构,连同商业性和互助担保机构都在某种程度上受益于国家的资金,因此政府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体现在整个的信用担保业,但在担保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上影响或干预的程度不同。
在最新的中国立法中,商业或非商业性类型的担保机构将继续在正规金融部门和中小企业间起到桥梁作用。但是,同时表示政府倾向于为小企业融资建立自身可持续的市场交换并将公共资金从直接的股权投资转移出来,向对私营部门为导向的市场交易提供政策扶持和调节型的监管发展。互助担保机构将变得更加以行业为导向而且主要是商业性担保的补充。换句话说,这意味着未来商业性信用担保将可能主导混合型担保机构,而且即使非商业性的担保机构将发现自己有不断增长的理性化运营的压力。
第三部分:担保机构运营的比较分析发现
地方调研反映出政策性担保机构已经对辅助微型企业家获得银行信贷做出了大量贡献。雇佣下岗失业人员的中小企业也受益于政策性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的合作。在这种背景下,SYB培训在信贷筛选和评分中也是重要的部分。
信用担保机构似乎已经实现了以微型企业家为目标,尤其是对原下岗人员的扶持,但是对未登记注册的微型企业家的覆盖还是相当有限的。雇佣下岗失业人员的中小企业也在此次地方调研的受访担保机构的覆盖范围内而他们对国企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做出了贡献。
另一方面,担保机构的杠杆作用低而且几乎没有证据表明采用了适合这一目标群体特殊性的相关操作程序和担保方式。总体上,政策性担保机构面临的挑战主要是由于不完整的规章制度,在担保机构和银行方面都缺乏有区别的产品和程序,以及缺乏有效的针对性。
同时,目前的法律和管理框架没有给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足够的投资机会而主要靠政府政策资金生存。需要将可持续性的概念介绍给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管理层。担保机构的财务表现可以通过使用合理比率的担保费得到改善,尽管银行将运营成本的沉重负担转移给了担保机构。迫切需要业务风险管理以遏制业务恶化的趋势,一旦发生大量的拖欠这可能会造成担保机构机构上的没有清偿能力。
政策性担保机构是可以实现良好的监管和自负盈亏服务的,无论它们的法人状况。主要利益相关者对可持续性的理解可能是在战略上采用合适的能力建设和迈向财务独立的决定性因素。
操作性建议:
重新定义微型企业家。微小企业家的定义需要被重新定义以帮助将这一客户群包括在中小企业扶持体系内给予适合它们的特定服务。微小企业的定义应该超出规模或阶层的概念;实际上,微型企业是一个发展阶段而它的定义应该考虑到如连续运营的最低时间长度,业务范围的性质,营业额的区间,还有最低职工人数等变量。
对非正规自谋职业微型企业家给予公平扶持。可能难以统计非正规自谋职业微型企业家但是应该建立扶持体系来涵盖这一特殊但重要的群体。有体系的扶持如培训、联系网络、信用担保和对信贷的获得应该将非正规和未登记注册的微型企业考虑在内以及考虑提高公平扶持的可行方法。
激活SYB和信用担保关联所建立的附加价值。SYB和信用担保的密切联系应该被激活以帮助潜在微型企业家使他们在成功地完成SYB培训和得到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之后可能获得银行的贷款。
商业注册成为SYB课程的一部分。 正式注册一个企业应该成为一个完整的SYB培训中一个综合的产出;首次的信用筛选应该纳入SYB培训期间因此加强SYB和信用担保间的联系从而放大微型企业家对银行的信用申请。这样,将拓宽真正处于创业阶段的微型企业家的信贷获得。
适合不同群体的不同产品和程序。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应该区别它们的担保和贷款产品和程序以适合主要群体的特殊需要如下岗失业人员,雇佣下岗人员的中小企业,农民工和学校毕业生。目前的一种适用一切的产品和程序不能反映不同的信贷需要和关联风险,而且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合作银行的规模贷款。
对农民工的特殊信贷渠道。政策性担保机构需要与SYB教师密切合作解决农民工群体的需要。目前担保机构采用的担保方式和合作银行的贷款产品可能不适合农民工。银行将不可能在为这一群体获得信贷参与合作而担保机构可能需要创建自己的贷款延伸以获得贷款渠道。
持续关注创造再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应将对提供再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的扶持作为明确的目标,因为它们的贡献同等重要。政策性担保机构应考虑用达到总体业务20%的金额来覆盖这一群体。
以处于创业阶段微型企业为目标对象的再定位。创业阶段的下岗人员微型企业应该被考虑作为未来市场的主要目标群体,替代目前以原下岗人员创办的现有微小企业为目标对象的情况。信用担保与SYB的血亲联系应该被激活而且对企业注册的辅助应该成为SYB课程的一部分。担保机构和银行应该用业务金额的5 0%促进这一核心群体。
与学校建立网络来面向毕业生。应该与大专院校建立网络来面向学校毕业生这一群体。改编的SYB可以引入大学三或四年级的课程中作为强化课。
取消借款人利息补贴。应取消对最终用户的利息补贴以避免制造市场的扭曲和有偏差的信贷文化。对目标客户的扶持应着重在能力建设如SYB,创收活动和贷款管理方面。直接的公共资助应该帮助扶持体系的建设和加强服务提供者的能力如政策性担保机构,合作银行,SYB培训设施和微型企业协会。
引入基于业绩的管理。应该引入一些指标来帮助担保机构管理层监督操作上和财务上的表现。计算全部成本和业务风险管理应该列入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的工作议程。
停止追求贷款发放量的运作以避免担保机构的破产。应该停止以贷款发放为导向的贷款而且应该对尚未清偿部分的贷款业务采取控制,通过频繁的贷款监督和对按期全额的还款采取非金融性的奖励政策。例如:守纪律的借款人可以得到一期SIYB课程,或是银行颁发的良好信用记录证明。
不应该再使用行政上的固定配额来误导担保机构的运营,因为这种方法可能由于大量的贷款拖欠很快地将后者引入破产境地。
引入员工激励体系。未来对担保机构和经理员工的评估应与良好的回收关联;应该建立激励体系来鼓励最佳的业绩。
达到3%的担保费用来帮助实现财务上的自负盈亏。应该允许政策性担保机构收取最多3%的担保费以帮助其实现财务上的自负盈亏。在3%的限额下,所应用的利率应该由担保机构的管理层根据自身的运营情况决定。在目前的状况下,2%的担保费似乎是可以接受的而这即使加上银行的贷款利率仍要低于市场利率。
机构的和服务的提升应列在担保机构的发展议程上。政策性的担保机构不应满足于自身作为事业单位或社团的现状,这不会为它们提供任何美好的前景一旦对社会救助的临时压力没有了;他们应该用可证明的财务和运营业绩向未来机构和服务的提升这一目标迈进。换句话说,政策性担保机构应该是作为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来运作和管理并尽可能纳入金融调节和监管框架下。
战略性建议:
考虑面向微型企业的政策性银行。应该采取政治游说为微型企业建立政策性银行,强调弱势群体的信贷获得如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农民工、学校毕业生以及为上述群体提供一定期限工作机会的微型企业。
允许成功的担保机构发展成信用贷款直接提供者。鉴于来自银行部门在真正放大担保机构服务以拓宽目标群体获得信贷方面总体上间歇式的合作,应该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达到它们充分的可持续性,然后直接为目标客户提供信用贷款服务,或是通过在地方劳动局下创建的信贷延伸服务。
与城市化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建立战略联盟。可以在担保机构和城市化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之间建立联盟,考虑到后者在新授权的城市地区开发微小企业市场的战略性兴趣。当前的改革已经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放在了省政府的管辖范围内了而且它们是唯一在小额信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正式金融机构。
与银行监察机构的政策对话机制。应该将中国银监会纳入到国家和地方层面上的政策对话中,因为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宏观货币控制而银监会的职能是监控和调节金融性活动。
申请试行非公有小额信贷实体。 有可能在山西、陕西、四川和贵州试点省份中试行建立非公有小额信贷的贷款实体,考虑近期政策的开放。MOLSS应该领头开始进行这方面的政策游说。
